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4件依法審理非法捕撈水產品典型案例,旨在引導人民群眾正確認識保護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重要性,促使其合法規范地開展漁業捕撈活動。

這些典型案例涵蓋了“吳某、黃某京、黃某曉非法捕撈水產品、陳某惜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張某喜非法捕撈水產品致人死亡案”“王某雙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以及“張某星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據了解,人民法院依法加強了對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尤其注重對非法捕撈、運輸、售賣等各個環節進行全鏈條打擊,強化全面保護。在“張某喜非法捕撈水產品致人死亡案”中,張某喜明知用于捕魚的電瓶經過升壓后足以致人死亡,卻因疏忽大意導致同伙婁某祥觸電身亡。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進行數罪并罰,這一判決具有較強的警示教育意義。
人民法院始終堅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于犯罪性質尚不嚴重、情節較輕且社會危害性較小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行為,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此外,人民法院積極引導行為人從“破壞者”轉變為“修復者”。在“張某星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中,人民法院對涉案被告人均判處刑罰,同時判令張某星等人支付水產品資源損失以及生態修復費用,從而修復了被破壞的水生生物資源和生態系統,體現了人民法院以恢復性司法理念助力生態環境保護的價值追求。